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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》的通知
2011-08-10
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各开发区(新区)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:
《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》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
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
第一条 政府设立具有咨询性和统战性的参事工作机构,旨在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,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。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参事选聘工作,依照《政府参事工作条例》等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参事工作的基本职能是:参政议政、建言献策、咨询国是、民主监督、统战联谊。
第三条 南昌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南昌市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,具体承办市政府参事选聘工作。
第四条 市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,由市长聘任。我市聘任制参事控制数额为20名,不得超聘。
第五条 市政府参事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,了解、反映社情民意;
(二)对市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批评;
(三)对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草案、市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(四)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;
(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;
第六条 市政府参事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二)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,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;
(三)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;
(四)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。
第七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,必须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统战工作与政府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;
(二)个人社会影响与参政咨询能力相结合;
(三)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;
(四)德才兼备并择优遴选;
第八条 市政府参事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(二)具有一定的代表性、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;
(三)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;
(四)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。
第九条 市政府参事应具备以下资格:
(一)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,或企事业单位高管人员中高学历知名人士,或任正处级行政领导职务10年以上现不在领导岗位的在职人员;
(二)参事首聘年龄一般在55岁左右,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高于60岁或低于50岁(限阈为五年内);
(三)已办退休手续,但因工作需要且个人自愿的人员;
第十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应当依照下列范围和对象:南昌市域内的(含省直)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、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、中介组织、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有代表性、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上名望较高的人士;经济建设重要领域作出贡献的专业权威或学术领军人物;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宏观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中的突出贡献者。
第十一条 聘任市政府参事应当严格下列结构成份的占比,不得突破:聘任来自高校、科研院所的参事数额控制在总数的30%内;来自行政领导干部经历的参事数额控制在总数的30%内;来自民主党派、无党派身份的参事数额应保持在总数的60%以上;专家学者型参事数额至少应保持在总数的70%以上;相同专业的参事额数不得超过2人。
第十二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:
(一)制定遴选计划。市政府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、参事队伍规模与结构等具体情况制定遴选工作计划,报市政府领导批准。
(二)推荐参事人选。市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。
(三)确定考察人选。市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、第九条规定的参事任职条件和资格,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。
(四)研究拟聘人选。市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并商市委统战部确定拟聘人选。
(五)呈报市政府审批。市政府参事室研究提出拟聘人选,呈报市政府党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。
(六)举行聘任仪式。市政府举行聘任仪式,由市长签发聘书,并向参事颁发聘书。
第十三条 考察人选的方式一般是:走访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及行政主要负责人;与该单位组织、人事、统战部门负责人座谈;与人选本人谈话。
考察人选的主要内容是:着重了解人选的政治表现、思想品行、专业水平、主要业绩、参政议政能力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;了解人选的参政议政情况、健康状况和参政意愿等。
实行人选考察责任制。市政府参事室组织考察力量。考察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。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,公道正派,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。考察结束后对所考察的人选分别写出考察材料。
第十四条 市政府参事首聘任期5年。任期届满,由市政府参事室办理离任手续。确因工作需要,经过考核考察,可续聘,任期3至5年。从原行政领导干部中聘任的参事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3岁;专家学者型参事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。属非行政领导干部出身的参事,任期届满办理退休手续后,个别确因专业等特殊需要的,由参事室提请市政府领导批准仍可留用一、二年。
第十五条 参事受聘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,工龄连续计算,享受与同职级在岗人员同等的工作待遇。参事离任,达到退休年龄的,由参事聘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。
第十六条 参事因特殊情况提出退休要求的,可按规定与程序办理。参事在受聘期间,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参事职责的,或经考核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,经本人申请或市参事室提请,可以辞聘或解聘。
第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内容,均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参事室具体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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